美国法律不到三岁孩子离婚跟哪一方
您好!
美国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以及归属问题有着一套复杂的体系。这个问题的答案也远远不仅限于“跟父亲”或者“跟母亲”。
首先,夫妇双方将会被分为主要监护人(Primary Caretaker)和次要监护人(Secondary Caretaker)。原则上即使离婚,夫妇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法律上区分主要监护人和次要监护人的原则有两个:(1)经济条件;主要监护人必须比次要监护人更有能力提供最基本的医疗,学业,以及生活费用,而且一旦承担该责任,一般不允许中间放弃。(2)孩子的主观愿望;每当夫妇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有争执的时候,如果选择诉讼途径,那么地方法院以及社区福利机构会参考幼儿心理专家的意见,这些心理专家会有自己的一套方法来推断孩子的主观意愿,是愿意跟爸爸还是愿意跟妈妈。这两个方法是法院决定孩子跟谁的主要途径。当然,并不是每一个孩子归属权的诉讼都按照这个流程进行的,因为很多时候情况很复杂,比如夫妇双方的经济条件都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或者丈夫由经济实力但是不愿意带小孩,而妻子无经济实力却愿意带小孩,等等。简而言之,最基本的原则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其次,即使地方法院给出裁决,比如丈夫为主要监护人,妻子仍然有义务定期拜访孩子,和孩子出去玩或者和孩子进行其他互动。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叫做Michael v. Gerald:Michael和一位女性结婚,但是该女性在结婚期间与另外一位男性Gerald保持不正当关系,随后出生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是Gerald, 但是法定意义的父亲是Michael。这个时候两个父亲都认为自己对孩子有抚养义务(都觉得是自己的孩子),而法院给出的裁决是,鉴于夫妇双方的关系依然是合法婚姻,其有对孩子抚养的基本义务,即主要监护人。但是根据对孩子的心理咨询以及评估,孩子(当时不到6岁)也表达了对(Gerald)的依附感,所以Gerald有义务定期带孩子去动物园(或者游乐场,类似的活动),每个月保证4个小时和孩子相处并不受该夫妇干扰。
如上所述,当家庭关系非常复杂的时候,美国法律对于孩子抚养义务的原则是“With regards to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一切从孩子利益出发,(经济条件,心理认同等等),而这种原则在家庭关系没有那么复杂的时候更容易做出判断。
所以我给您的答案是,往往经济实力较好的一方会承担主要监护人的责任,而经济实力较一般的一方也有义务定期拜访孩子。
希望对您有帮助。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