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邢台市“一城五星”范围内中心城区和“五星”县城城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国防、文物保护、地下管线等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一城五星”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和邢台县、沙河市、内丘县、任县、南和县的行政区域范围。
地下空间是指,除人防工程外市中心城区和“五星”县城城区内地表以下开发建设的民用工程,包括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建设(以下简称“结建”)的地下空间和单独开发建设(以下简称“单建”)的地下空间。
民用工程是指,开发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停车等经营性用途,或用于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服务设施等地下工程。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个建筑主体结合地面上建筑一并设计开发建设的地表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表以下空间,包括利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公***广场等公***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建(构)筑物,其水平投影所占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与地下水保护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第五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兼顾人民防空工程需要与要求,可采取按总面积一定比例建设人防工程的方式,也可采取按人防工程要求增强总体保护能力的方式。第六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房管、城管、环保、消防、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同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管工作。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中心城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优先安排预留地下轨道交通、市政工程、地下管廊建设,同时与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相融合,统筹兼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公***服务设施、环境保护、防空防灾、无障碍设施等功能。第八条 依法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一律不得变更。第九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综合开发利用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用地布局、交通体系、综合管沟等,同时,还应规定禁止和限制类建设地下工程的范围、环境保护内容,以及安全保障措施等。第十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提出,并明确主导功能、建设范围、建筑规模、竖向分层等控制性要求。同时,还应对建设起止深度、抗压强度、防水抗渗等级、出入口设置、连通方式、消防通行、残疾人通道等提出具体要求条件。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一般不得少于两层,每层实际空间净高不得低于2.8米。
属于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公***广场下单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按城市一般观赏树标准,地表下应保留不低于2米的土层,用于绿化美化。第十二条 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单独依法办理立项、供地、规划、建设等手续。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应与地表建筑一并办理立项、供地、规划、建设等手续。
单建、结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属配建的人防工程另有要求的,从其规范标准。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新取得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下列方式取得: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单纯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
(三)民用工程用于国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服务设施部分,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
(四)民用工程凡用于商业、金融等经营性用途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依法采用招标、挂牌、拍卖等出让方式取得;
(五)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