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什么
答: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活动,由此决定了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是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法,它们在立法宗旨、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和审判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别。但是,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又都属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都是为了解决纠纷案件,因此
两者也有许多***同一致之处。如对诉讼的某些基本原则的规定、对案件审判组织的规定、对部分具体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规定都是相同的。而且行政诉讼法在许多国家都是从民事诉讼法中逐步分离出来的,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前,行政诉讼活动往往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特别部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单独的行政诉讼法制定时,便直接吸取了许多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我国《行政诉讼法》为了在立法上更简练,在立法例上只重点规定行政诉讼活动所具有的特殊问题,对一些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同的程序问题则简略化了,并通过相应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说明当行政诉讼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适用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这反映了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同一致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是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这表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除了依据《行政诉讼法》以外,还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它从法律适用角度体现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所具有的***性关系,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在立法技术上对此种***性关系的具体运用,对此我们也应当加以充分了解和正确掌握。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时,只参照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程序上具有完全的***性而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有关规定的部分。二是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时,只能参照与行政诉讼法不相抵触的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三是行政诉讼参照的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包括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包括国家有关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