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档案部门如何正确运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在行政机关执法工作实践中,一直是容易被滥用和用错的程序,为了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能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能体现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高效率原则,笔者在此试就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有关问题及其适用进行分析探讨,以期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能更好地运用于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践中。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概念《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它是当场处罚的适用程序,所以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按照简单的方法和步骤,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地,当场对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和顺序。它是相对一般程序而言的,所以将这种当场处罚称之为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 简易程序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当场处罚的范围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罚决定。”只有在具备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时,行政机关才可以根据此按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