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华的业绩荣誉
自1998年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以来,至2006年,她尽最大努力为受援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接待解答4000多人次的法律咨询;亲自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61件,改判、发回重审率达24%,其中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改判率达50%;免费为贫弱公民代写各类法律文书两百多份。承办了在全国和贵州省有重大影响的安顺盗抢、拐卖儿童案,普定抢劫教师工资案件,经其援助的两名被告人的刑期由死缓分别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她还发挥主动性,积极协助领导起草《贵州省法律援助试行办法》、《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规则》、《贵州省法律援助工作者执业证管理办法》、《认真履行援助职责确保援助案件质量》等规范性文件,让法律援助工作有了具体方向、工作目标、方式方法及衡量标准。
她于2002年被贵州省司法厅评为贵州省首届法律援助先进个人,2004年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2005年被贵州省妇女联合会授予“贵州省三八红旗手”,2006年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 。2006年12月被司法部评为首届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