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是为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一、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公众参与等。同时,条例还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包括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地块名录管理、土壤污染修复与治理等。

二、污染预防与源头控制

为了有效预防土壤污染,条例要求加强源头控制,对涉及土壤污染的行业和企业进行严格监管。例如,农业生产中应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工业生产中应严格控制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此外,条例还鼓励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减少土壤污染的产生。

三、土壤污染修复与治理

对于已经受到污染的土壤,条例规定了修复与治理的具体要求。包括制定修复与治理方案、选择适当的修复技术、确保修复效果等。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土壤污染修复与治理的责任主体和资金保障机制,确保修复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四、法律责任与监督

为了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条例还规定了违反土壤污染防治规定的法律责任。对于违法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同时,条例还加强了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为浙江省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通过明确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加强污染预防与源头控制、规范土壤污染修复与治理以及强化法律责任与监督等措施,条例旨在推动浙江省土壤环境的持续改善,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

法律依据: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规定: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规定: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土壤污染状况、土壤环境容量、区域功能定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定期更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