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海关法释义: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释义 本条是对海关的两种法定监督应依法进行的规定。
我国各级海关承担着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的重要任务。各级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法定的行政执法权力。国家在海关总署还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缉私警察所从事的工作也是警察工作,行使警察的权力。所以本条专门作出规定,重申有关刑事法律条文中对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和人员的法定监督。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我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的监督,其中的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还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前者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后者是法律规定的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两种法定监督既有法律依据,有不同特点,也有互相融合、配合,互为补充的特点。
我国于1997年通过了行政监察法。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各级海关是在国务院和海关总署领导下担负重要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海关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专职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监察机关有权依照我国的行政监察法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为行使其监察职能,应履行下列职能: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本法中就是指各级海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监察措施: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有关的行政措施,包括暂予扣留、封存有关材料;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涉案存款,必要时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涉案存款。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下列情况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拒不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况。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机关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也有法定程序: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海关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也是依法行使人民警察职权。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因此,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