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的涉密受法律保护

国家秘密能得到有效保护涉密人员。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1、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2、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3、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4、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5、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6、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7、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8、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