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我国公民的

属于公民的政治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又称公民通信秘密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是公民完全依照自己意愿通过信件或别的方式与别人交流思想、互通信息而不受任何第三方非法限制的自由。

法律分析

通信秘密是公民的通信内容属于写信人、收信人双方的私人秘密,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未经收信人许可,而私自拆阅、偷看或销毁,或者强行要求写信人、收信人双方公开信件内容,或者未经写信人、收信人的许可私自把信件内容公布于众的行为,以及偷听别人电话等均属非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自主地与他人进行交往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与他人进行交往的信件、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所涉及的内容,任何个人、任何组织或者单位都无权非法干预,无权偷看、隐匿、涂改、弃毁、扣押、没收、泄露或者窃听。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相互联系,不可分割,通常又称为秘密通讯的自由。只有通信自由权,通信秘密得不到保护,则通信自由权也不能实现。如果只有通信秘密权,而通信自由得不到保护,则通信秘密也没有意义。当然,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也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是通信自由强调的是通讯交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更多地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通信秘密强调的是通信内容不受干预,更多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