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事由
法律分析:抗辩事由:一、一般抗辩事由 1、职务授权行为(依法执行公务) 是指法律授权及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行为。 条件:有合法的授权;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合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是必要的。不造成损害就不能执行职务。 2、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构成:现实性;必要性;针对性;目的性;合理性。 3、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公***利用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构成:危险的紧迫性;避险的必要性;避险行为的合理性。二、特殊抗辩事由 1、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扩大存在有过错。会产生两种情况 2、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时,第三人过错是免责的事由。纯粹是第三人的过错所致,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时,加害人的行为也是损害发生的***同原因时,则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 怎样确定不可抗力,我国《民法典》要求从主客观两方面因素来考虑, 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不可抗力不承担责任,但条件是不可抗力是惟一原因。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