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代为签收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是否可以视为送达。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执行送达任务的司法警察或者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诉讼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4.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必须注意,离婚诉讼的诉讼文书的送达有特殊性,如果受送达的一方当事人不在时,不宜交由对方当事人签收。
(二) 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