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具有法律效应
法律主观:
一、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如果是录音的内容是真实的,且当事人是经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等,那么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有效的。 二、实践当中,录音证据一般应当符合下列三个要求: 1、录音双方当事人谈话是真实意思表示,即谈话各方当时没有受到人身自由和权利等限制; 2、该录音证据的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无疑点; 3、该录音证据能够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这点尤其重要,不能仅凭录音证据下定论,应当有其他证据与录音证据互相印证。 只有符合上述要求录音证据所证明的内容才能真正的在诉讼中被法官采纳。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