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员工是否能经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经商。
延安市纪委下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通知》指出:
一是严禁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用公款(包括行政经费、党团费、老干部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违规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不得在经济利益上与群众兴办的企业挂在一起;
二是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包括干部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独自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自己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担负起主体责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担负起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