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人才引进政策

政府对于一些创业人才以及创业企业给予了一些财政补贴政策、贷款优惠政策,还设置了一些创业奖以及一些创业奖励。给了很大的资金支持和补贴政策,非常具有吸引力的人才引进政策。

1、境外高端入才和紧缺入才,其在惠州市缴纳的个入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

2、国家、省“领军人才”的海外和留学人才,市财政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3、海外入才创办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一次性贷款最高30万元贴息补贴。

4、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团队和个人创业项目;获得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部门创业创新一、二、三等奖奖励的,按获奖等级,分别给予10、8、5万元奖励。

5、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科技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6、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支持的,市财政按获得专项资金额度的10 %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7、海外和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新获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市财政各给予-次性100万元奖励。获评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由市财政各给予一次性1 5万元奖励。获评惠州市名优产品、惠州市知名商标的,由市财政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被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8、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评审的创业团队,根据项目评审得分情况,给予2年内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免租金支持。

9、中小微企业引进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每人3000元一次性补贴。

10、对新申报成功的高级职称人才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5000元。

11、引进的博士人才,签订5年以下工作合同的,市财政发给津贴每月1000元。12、引进的博士后人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 市财政发给津贴每月1500元。

12、给予每名在站博士后每年15万元生活补贴,资助2年。

13、引进的博士后人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万元。引进的博士人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3万元。

14、对全日制硕士或副高职称以上人才提供低租金;人才公寓( 4.5元/平方米)。

15、全职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及正高人才,新调入惠州,子女需转学到惠州插班就学的,可帮助解决其子女入学困难。

16、工作3年以上,达到省级、国家级水平的中青年高技能人才,授予惠州市“首席技师”称号。在3年培养期内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经费资助。

17、市财政对新建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给予一次性5万元经费资助,对创建成省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经费资助。

法律依据

《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

第七条 补贴待遇:

(一)引进两院院士,除享受省财政一次性提供的专项工作经费和住房补贴外,由市财政发给津贴每月1万元,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0万元。成果享受单位视其学科领域研究的实际情况,提供相适应的实验室和必须的科研经费。(二)引进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由成果享受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等启动经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除享受省优惠政策外由市财政发给津贴每月5000元,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20万元。

(三)引进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由成果享受单位提供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等启动经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除享受省优惠政策外,由市财政发给津贴每月3000元,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10万元。

(四)引进的博士后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市财政发给津贴每月1500元,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万元。

(五)引进的博士人才(全日制教育),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市财政发给津贴每月1000元,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3万元。

(六)引进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我市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万元。

(七)引进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省部级优秀专家、拔尖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3万元。

(八)县(区)或用人单位引进属本规定所列范围高级人才,可给予其适当的经费补贴。

第八条 住房待遇:根据需求状况,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运作,逐步建设一批高级人才公寓,廉价出租或限价出售给高级人才;用人单位应尽可能解决高级人才的住房问题。

第九条 社保待遇:制定高级人才专项投保制度。实行特才特保,提倡用人单位为高级人才购买大额社会保险。

第十条 医保待遇:市人才办建立高级人才保健档案,每年定期组织高级人才进行体检。建立高级人才优惠速诊卡制度,持“在惠高级人才优惠速诊卡”到市内主要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免收挂号费等优惠服务。

第十一条 配偶就业:高级人才的配偶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或负责联系安排就业。如用人单位确实无法安排的,可报所属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推荐就业,待业的由同级政府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保障金。

第十二条 子女就学:高级人才的子女需转入本市公办中、小学校读书的,免择校费一次;户籍没有迁入的,免借读费。转入本市时凭市人才办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畅通引才通道:(一)被引进的高级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申请优先办理惠州市城市居民户籍。(二)对在惠州工作而户籍未迁入的高级人才,由市人才办认定后发给《高级人才居住证》。持证人在惠州工作期间,其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享受本市市民待遇。(三)被引进高级人才档案材料不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核补认定后,可办理调动手续;对档案材料基本齐全的,可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介绍到用人单位报到。(四)对高级人才因流动到我市工作而辞职或被辞退的,若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原身份保留,辞职、被辞退前的工作时间和来惠州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五)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级人才,编制或岗位职数不足的,可申请增加。对引进首席专家、学科带头人,可设置特聘岗位予以解决,享受相同岗位人员待遇。

第十六条 鼓励各界引才。充分发挥人才与人才中介的引智作用,从外市引荐两院院士、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到惠工作,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由市财政给予引荐人5万元的奖金。市人才研究会、博士协会、留学人员联谊会每引进一名高级人才,由市财政奖励1万元用于自身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