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义务教育课本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一条,对义务教育课本做出了规定:“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九年制义务教育课本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也在不断的修正。使教育跟的上时代的发展,为了时代的需要,在编撰过程中,总会删除陈旧的与时代脱节的内容,换上有鲜明的时代特色的内容。以便为国家培养站在时代前沿的、符合时代要求的合格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