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关于社保补缴的规定
该社保补缴的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在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3、社保断缴超过一定的时间期限,需要缴纳滞纳金和利息。按照现行规定,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