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1.立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遗嘱,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通过立遗嘱确定其死后个人财产的继承人和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依照本法规定处分个人财产,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形式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到公证处对其遗嘱行为和内容进行公证;

2.自己写的遗嘱。也就是立遗嘱人自己写的遗嘱。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写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写遗嘱。写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执笔,注明年、月、日,由执笔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是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记录遗嘱。即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方式确定自己的遗嘱内容。遗嘱的记录和遗嘱的书写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他们的证言要录音录像。之后要对录音录像内容进行封存,并由见证人、遗嘱人签名盖章。

5.口头遗嘱。即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记录或公证时,口头立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法律没有限制公民遗嘱的数量和形式,实质上是尊重公民随时变更遗嘱的意愿。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多种意志会并存。关于多份遗嘱效力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内容相冲突的多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如果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无效。继承人死亡后,遗嘱涉及的继承,按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