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人员救助办法

归民政局下属的救助站管理,由救助站来帮助街头的流浪汉。对经查实确属生活无着落,流入本县的外籍流浪、乞讨人员(以流浪、乞讨为生财之道的人员除外),由民政部门在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中,给予安排返回原籍车费和途中生活费,其标准为50—500元。对经查实属外籍精神病患者流入县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书面联系县民政部门,送往精神病院治疗。其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对经查实属本县内的精神病患者,其医疗救助办法按正府办法〔2009〕106号文件规定办理。

对流落本县城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必须实施救助。由公安部门在查明被救助人员情况后,民政部门应及时救助,并劝其返家,杜绝他们在本县城流浪、乞讨。对本县有家可归的老幼病残人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村(居)教育家属认真管好,不得虐待;对负有赡养、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被遗弃在街头流浪、乞讨的,视其情节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赡养、抚养人的法律责任。对离家出走的精神病患者,城管和公安部门要及时联系民政部门送精神病康复医院治疗并暂时救助,待病情稳定查明其家庭住址或单位后,通知其居住所在地有关单位协商处理,留院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由其家属或所在地区相关责任部门承担。对经查实确属无家属或单位认领的精神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医疗救助和交缴医保金。对好逸恶劳,专以乞讨为生或以乞讨为生财之道,违法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的乞讨人员,民政局应将其讨要的全部收入没收归公,并对此类人员实行建立档案管理。

救助站接待救助人员流程:

一、救助原则

救助管理站具体负责对求助人员进行甄别,为符合救助条件

人员提供暂时食宿,进行管理教育,帮助其返回住所地,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救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自愿救助、无偿受助的原则。

二、接待和接收

救助站全天24小时接待、接收求助人员。

1.对来站求助人员,解释有关救助规定并解答疑问,登记求助人员情况表。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要求填写救助申请表,无能力填写的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在表中注明、由求助人员签字或按指印。

三、安全检查和财物管理

求助人员受助后,应主动接受工作人员安全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需由工作人员代管的,填写物品保管表,给予暂时保管,离站时领回。

四、询问和联系

受助人员进站后24小时内,必须对其进行询问,询问情况在求助人员登记表中予以记录,并根据询问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1.对不符合救助规定的终止救助,告知其理由后劝导离站。

2.发现受助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3.符合救助条件的,有亲友或单位联系的,帮助联系其亲属或单位;无亲友或单位联系的,与其户口所在地联系。

4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查明亲属或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上领导研究处理。

五、管理

1.受助人员入住后,救助站为其提供食宿。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受助人员发放生活必需品,并告知站内有关规定,保持宿舍卫生整洁、安全有序。

2.对受助人员有伤病的,询问病情后予以登记,根据情况予以诊治。发现朋传染病、精神病的,采取隔离措施及时送指定医院医治。

3.助人员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工作人员应及时送医院救助。

4.工作人员发现受助人员有自杀、自残行为的应立即制止,详细记录事情经过,做好看护工作,生活上给予关心照顾,积极做好疏导工作,使其放弃自杀、自残念头,并及时与他们的亲属、单位或流入地政府取得联系接回。

5.工作人员发现助人员打架、闹事的应立即制止,制止不了的报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6.受助人员在站内死亡的应立即向站领导及上级科室报告,并报公安部门查实备案,根据情况依法处理。

六、离站

1.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或根据救助需求结束后,应当及时离站,无正当理由不离站的应当终止救助。

2.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差的残疾人、或者行动不便的人以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须经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领回、无法领回的,站工作人员根据情况送到原籍民政部门协助处理。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