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法院对证据审查的方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1、审查证言应当考虑涉及建筑缺陷的有关事实,并且考虑缺陷的调查人和评估人的可信程度。如果证人是业主或不动产的使用人,应当审查他们什么时候第一次发现了问题的存在,发现时候的缺陷程度,采取了何种措施弥补这些缺陷。因为一些明显的缺陷是由于缺乏适当的保养或者滥用造成的,询问的问题应着重在这方面。进一步,应审查业主在竣工以后所作的改造。很多缺陷是业主在购买以后进行的改造造成的。2、在建筑工程缺陷索赔中,专家的作用非常重要。在建筑缺陷索赔中,专家通常进行调查,对缺陷原因进行评估;推荐修补办法;确定维修费用。通常要求专家确定设计、安装、和完成产品和设备安装所需要的细心标准。例如,经常要求专家对工程师的设计是否符合设计师的细心标准加以评估确定。这些方面可以质询的问题很多,比如技术、经验、和专家的细心程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