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良性违法 ?

全国人大领导你们好:

我叫高多有是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金井乡西王村人,中国现在是一个法制建全的国家,现在我给你们邮去这份判决书。使你们看后

就知道下边的法院是怎样办案的,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奔波在上访线上。在法律面前是不是人人平等。为什么这样简单的案子还是2004年全国人大督办的到现在一直解决不了。我并没有过份要求。只要求对审判员景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将借据到公安部进行重新鉴定。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运盐民二再字第529号

原审原告运城市金井乡农村合作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王喜录,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毛随,男,52岁,该金井乡基金会代办员。

原审被告高多有,男,一九六一年二月十四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金井乡西王村农民。

原审原告运城市金井乡农村合作基金会与原审被告高多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0年

八月十七日作出(2000)运经一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审被告高多

有申诉,本院于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以(2002)运盐立监字第23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再

审中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均到庭参加

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十二月十八日被告高多有从原告

处分三次***计借款二千六百三十元及利息未付。审理中,被告承认欠款属实,并表示积极还款。本

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高多有欠原告借款二

千六百三十元及利息,于二000年八月三十日前全部付清。二,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元,其它诉讼费

五十元,***计一百九十元由被告高多有承担。

调解书生效后,因原审被告申诉,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事实

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提

起再审。

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高多有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向原审原告基金会借款630元,一九九八年三月

二十一日借款1000元,两次***借款1630元,已于二00二年九月份本,息金部还清。对上述事实原审原被

告均无异议,已当庭得到确认。关于原审中原审原告所诉,原审被告另曾在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借款1000

元之事,再审中称,原审被告已于二00二年七月五日还清,因代办员未抽借据,因而存在误诉,原审被告

否认。再审又查明,原审未经开庭审理,虽有调解笔录,但非原审原,被告双方签字,给原审被告送达调解

书送达回证亦非原审被告本人所签收,原审程序严重违法。由于程序违法导致原审事实不清。

本院认为,该案在未开庭审理,对原审原告所主张的证据没有当庭质证,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庭情况下,

形成了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虽原审原告起诉借款数额有误,但原审被告借原审原告1630元,理应清偿,

(已在诉讼后本息全部清偿)。对此原审被告已予确认。原审调解书应依法撤销,再审中原审被告要求追究

原审原告误诉应另案处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中

华人民***和国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00)运经一初字第629号民事调解书。

二,原审被告高多有偿还原审原告运城市金井乡农村

合作基金会借款一千六百三十元及利息(该欠款及利息已于二00二年九月全部还清)。

原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元,其它诉讼费五十元,***计一百九十元,由原审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国强

审 判 员 仝惠英

代 理 审 判 员 毛莹婷

二00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齐莉

高薪诚聘律师

我叫高多有是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金井乡西王村人。因被人诬告至盐湖区法院,法院审判员景琳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就伪造了一份调解书(现有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为证)但由于审判员景琳现调山西省太原黄河电视台工作,各级政府官官相护,所以使审判员景琳一直逃脱法律的制裁。不对原借据进行重新鉴定。现我不惜一切代价诚聘有正义感的律师为我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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