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客车不按线路行驶处罚标准

营运客车不按线路行驶处罚标准具体如下:

1、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