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要点及其主要内容

(一) 律师 在侦查阶段中的作用:

1、律师可以会见 犯罪嫌疑人 ,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生活环境、社会地位、心理压力遽然改变,很多人无法忍受,穷困之下,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事。

2、律师会见犯罪嫌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 罪名 及相关 法律知识 。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 从犯 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 证据 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利的证据的永远也无法取到。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尽管,我国的法制环境在日渐向好,但是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残致死的惨剧。如果发生刑讯逼供的事,有律师介入可以 代理 犯罪嫌疑人提起 申诉 、控告,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5、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便于争取 立功 的机会,从而减轻处罚。

6、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 取保候审 ,从而很好的化解危机;

7、随着 刑事诉讼法 的修改,律师还将增加询问在场工作,以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

2、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

3、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不予起诉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 无罪释放 。

4、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查起诉人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 公诉人 的指控思路,为成功辩护做更充分的准备。

(三)审判阶段律师的作用:

1、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这个阶段叫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线索,为被告人收集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

2、会见主审法官,调阅、复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

3、会见被告人,就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与被告人交换意见;教授被告人审理的程序及在庭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必要时做一些交叉询问的演练,以便法庭上作适当的配合,争取最好的庭审效果。

4、认真研究案情,做好开庭的充分准备。就重大疑难聘请国内著名的刑事专家提供权威意见支持辩护观点;必要时,可以请有影响的媒体监督、呼吁,以保证公正的审判;

5、精心应对庭审,充分阐述辩护理由,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尽最大努力争取法官对辩护观点的认同;

6、精心准备 辩护词 ,再次以书面形式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一方的判决;以合法的方式,多种渠道影响法官的观点;

7、领取 一审 判决书 后,及时会见被告人,告知判决书对被告人的利弊,提出上述与否的合理建议;

8、若被告人要求上诉,帮助被告人上诉。

(四) 二审 阶段辩护律师的作用:

1、调阅一审的庭审资料,检讨一审辩护方案和辩护观点,重新拟定辩护思路;

2、会见被告人,交流一审得失和二审辩护思路,了解还没有发现的罪轻和无罪的证据线索,搜集有力证据;

3、积极与二审法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努力促成二审 开庭审理 (二审案件通常书面审理,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告人的 诉讼 权利);

4、精心准备,积极应对庭审辩论;

5、精心准备辩护词,多种形式影响法官改判;

6、领取二审判决书后,会见被告人,分析判决书的利弊,领导被告人正确认识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如果被告人要求申诉,积极帮助被告人做好申诉工作。

(五)律师代理申诉的作用:

1、会见申诉人,调阅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针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思路,并征求申诉人的意见;

2、精心准备申诉材料,提交有关机关,在合法的范围内,多方寻求影响申诉 立案 。申诉材料非常关键,申诉不是必须审理程序,立案的概率很小,申诉材料不成功,根本无法进入申诉程序。

3、进入审理程序以后,申诉律师的代理工作和一审辩护律师的工作相近。 最后, 死刑复核 阶段辩护律师的成功辩护将是被告人的最后一线生机。 刑事案件是否有必要请律师 ?答案是肯定的,但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此时必须要请律师,因此最终的是否请律师的决定权还是掌握在当事人手里的。而要是选择请律师的话,则也要事先搞清楚应该怎么请律师,这样才能为案件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