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续顺序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未留遗嘱,即可由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
法定继承顺序,依照《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当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同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例如,张某和妻子李某婚后育有一子(张甲)一女(张乙),夫妻***同购买一套三居室(大产权房)。去年张某病故,生前未留遗嘱,张甲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亲的房产。经评估,该房价值600万元。
经法庭审理,达成调解协议:争议之房,是张某和妻子的***同财产,张某和李某各占300万元;张某的300万元份额,由妻子李某、儿子张甲和女儿张乙***同继承,3人各得100万元。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反之,应当不分或少分。
例如,王先生和妻子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夫妻购置自住产权房一套三居室。王先生和妻子一直和长女王某***同生活,前两年,王先生和妻子先后病故,生前均未留遗嘱。四个子女经协商,认为王某一直和父母***同生活,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尽的更多些。四人一致同意父母遗留的三居室住房由其长女王某继承;父母遗留的60万元存款由另外3个子女均分。后经法庭调解并出具了法律文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王某持法院调解书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例如,赵老先生和妻子***育有二子一女。多年来,赵老先生和妻子一直和长子赵某及儿媳王某在一起生活,***同居住赵老先生名下的一套三居室。赵某和妻子王某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5年前,赵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其后,王某继续照顾年老多病的公婆。去年和前年,公公、婆婆相继病故后,赵老先生的另外两个子女要求继承父母的房产,声称王某作为赵老先生的儿媳,没有继承权,并让王某带着儿子离开赵家。王某无处可去,便诉至法院,请求法庭判决王某继承公婆的房屋。
法官经庭审查明,多年来,赵老先生和妻子的生活及就医主要由长子赵某和儿媳王某负责照料。赵某去世后,王某继续照顾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直至两位老人去世。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赵老先生夫妻的遗产。另外,因赵某先于父母去世,赵某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赵某应得的遗产份额。鉴此,法院判决:赵老先生夫妻的房子由儿媳王某继承;赵老先生夫妻的存款80万元,由赵老先生的另外两个子女均分。
同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此外,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应予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