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科技奖励制度主体发展特点及其原因

科技奖励是推动科技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措施。早在上古时期,我国就有了科技奖励的萌芽。辛亥革命后,我国也陆续设立了一些科技奖励,但由于外辱内患和国民党政府的腐败,这些奖励未能坚持下来。我们党十分重视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在解放区制定了多种科技奖励政策。如1941年出台的《陕甘宁边区建设厅奖励改进工业技术》[1](P40)、 《晋察冀边区奖励生产技术条例》[1](P45),1946年出台的《晋察冀科学发明条例》[1](P38), 1948 年出台的《华北区奖励科学发明及技术改进暂行条例》[1 ](P51)等,促进了解放区的科技和生产的发展。

新中国科技奖励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科技奖励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成为了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政策和制度。50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的科技奖励工作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初创阶段(1949—1977年)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的科学技术几乎是一片空白。为尽快地发展科学技术,恢复国家经济,1949年9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同纲领》,其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根据这一规定,1950年8月,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45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政务院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批准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暂行条例》。1954 年8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造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这一面向基层单位,主要是企业的科技奖,促进了生产发展和企业的技术改造。1955年8月, 国务院发布了《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的暂行条例》,同年成立了以郭沫若为主任委员的“中国科学院奖金委员会”。条例规定,一等奖奖金为1万元人民币,在当时来说, 奖励强度已相当大了。1957年1月,科学奖金进行了首次评审,有34 项成果获1956年度奖,同时向社会公布了授奖项目和获奖者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