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民商法恶意还钱的案例分析
乙能够向甲请求赔偿。
首先,甲不是善意的履行,甲明知把钱给了乙,钱会被强盗抢去,属于 你违反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合同法》第七条)。
第二,甲的行为属于违背了善良风俗,按《合同法》第八条的说法是损害了社会公***利益,或是《民法通则》58条中的违反社会公***利益
第三、甲之偿债行为是合法行为,但其目的是明知自己的钱要被强盗抢走,而把风险转移到乙的身上,属于《民法通则》58条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综上,甲偿还欠款的行为属于恶意的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第7条、第8条,以及根据《民法通则》58条,应该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即甲的偿债行为无效,应当善意的履行对乙的偿债义务。
甲的行为不属于趁人之危,因为相对人乙并不知道危险的存在;即实乙知道强盗存在,也不属于趁人之危,因为乙并未因强盗的存在做出违背自己真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主要是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