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抓人的办案流程
警察抓人的流程如下:
一、提请、批准逮捕: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二、决定逮捕;
三、逮捕执行:
1、报案;
2、立案;
3、侦查;
4、破案。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的;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
公安机关严禁超越案件管辖范围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部门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撤消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