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抓人的办案流程

警察抓人的流程如下:

一、提请、批准逮捕: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二、决定逮捕;

三、逮捕执行:

1、报案;

2、立案;

3、侦查;

4、破案。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的;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

公安机关严禁超越案件管辖范围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部门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撤消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