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只算基本工资合法吗?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为加班工资基数,而非仅仅基本工资。如果雇主只按照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则违法且应按人民币150%支付未支付的加班费。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超出工时制度规定的部分,企业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而加班工资不同于基本工资,属于双倍工资或者不低于基本工资的报酬。因此,如果仅按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违反了《劳动法》和相关规定。按照《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应为加班工资基数,即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等各项收入之和,再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计算。而且加班工资比例应不低于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如果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或者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不正确,都是违法行为。受害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行政诉讼。此外,如果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构成犯罪,也可以报警处理。
加班费计算中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除了计算基数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加班费的计算周期。一般情况下,加班费的计算周期为一个月,即以一个月为单位计算加班工资,但是每个单位的规定可能不同,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总之,雇主只按照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该明确约定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周期,避免发生纠纷。如有争议,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提起仲裁或诉讼。同时,劳动者也要自觉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不要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