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领到后一个月内要激活

身份证领到后一个月内无需激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申请领取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在领取之后,是可以直接使用的,不需要再经过激活的程序。

办理身份证需要的材料有:

1、在办证前,申请人应该携带本人的户口本、个人的两张彩色相片或者在办理现场采集相片;

2、在办理时,申请人需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以及进行身份证指纹的收集,并协助办证人员准确核身份证登记项目,交纳证件工本费即可。办理身份证的流程为:

一、制发流程证件申领和制发的基本程序是: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领手续,要交验居民户口薄、本人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件工本费。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在对公民申报材料与本人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核对无误后,将办证信息传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制证。

二、申领证件

1、在前往办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薄、两张本人彩色相片(也可以在现场采集相片)和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2、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进行身份证指纹收集,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身份证登记项目,并交纳证件工本费。

3、注意的是流动人口录指纹要回户口所在地办理。

4、自助服务终端开通,实现的功能有户籍政策查询、办理进度查询、户籍证明打印和身份证的补办、丢失注销。还可以办理注销证明和关系证明。

三、发放范围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居民身份证。

四、有效期限分为5年、10年、20年、长期4种。未满16周岁、自愿申领身份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5年;16周岁至25周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10年;26周岁至45周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20年;46周岁以上的公民,身份证长期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