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职能职责是什么

司法行政职能主要涵括普法依法治理、社区矫正、基层人民调解、监狱劳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主要职能。

(一)职责调整

1、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3、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4、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5、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1、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3、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4、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5、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6、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7、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8、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9、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10、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11、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

12、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13、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都少不了司法行政的工作职能。如果要更好的实行依法治国,司法行政系统必须要把握好,要保持高瞻远瞩,全面而有效的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的作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

(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

(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

(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八)协助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