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由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和国邮政法(2015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和国邮政法》是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管,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和国邮政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版本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邮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