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制作辨认笔录时的见证人的责任

1、见证人的责任,只是根据自己的所见如实作证,其他责任没有。

2、“但几年后又重新审查这份辨认笔录,见证人无法回忆起是否当时参加过辨认,也无法回忆起签字时的经过,请问见证人是否会无法承担说明责任而需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会。无法回忆清几年前的全部情况,只要你没有说谎就不负责任。

3、“是否可以因为记不清了而说“印象中没有记得参加过辨认?”如果这样说是否合适?”:

(1)没有什么“合适不合适”的问题,不管你是否还记得清当时的情况,都应如实说,不是怎么样“合适”你就怎么说,那就不是“如实”作证了。

(2)不过,你这““印象中没有记得参加过辨认?”,会导致辨认结论作废,还可能给负责侦查的公安人员安上一个伪造证据的嫌疑。

(3)当时参加辨认时不会只有你一人,还应有其他证据证明你是否参加了辨认,比如监控录像等,是否真的不记得了,你需要想好了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