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莞城营业执照注销

一、准备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

4、其他材料,一般包括股东决议,章程已经注销申请表(可到工商局网站下载电子版,也可直接到工商服务大厅领取填写)

5、公章,合同章,法人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最好都带齐了)

二、携带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营业执照副本,《清税申报表》或《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表》,税控盘,公章及财务章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

三、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到工商服务大厅办理注销登记申请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