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每月最迟缴纳时间

单位公积金最迟缴纳时间是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

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缴纳公积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则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因此,单位公积金的最迟缴纳时间是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的第5天。

公积金的缴纳规定:

1、缴纳比例: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公积金,通常比例为5%-12%;

2、缴纳基数:公积金的缴纳基数一般为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3、缴纳频率:公积金的缴纳通常按月进行,有的地区可能会有特殊规定;

4、补缴处理:如果单位逾期未缴纳公积金,可能需要按照规定补缴,并可能产生滞纳金;

5、个人查询:职工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手机APP或者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个人公积金缴纳情况。

综上所述,单位公积金的最迟缴纳时间是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的第5天。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比例和办法,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从职工参加工作的次月起计算。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时,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存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告,并在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补缴;逾期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