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应公司号召“集资入股”交的钱,究竟算是投资还是借款?
当公司资金短缺时,为了扩大融资的渠道,一般会采取向公司内部员工筹集资金的方式,来解决经营资金短缺的问题。
对于公司内部筹资的行为怎么区分是入股还是借贷关系呢?
如果公司在建立筹资关系时,有明确约定是向内部员工借款,并且附有利息给付的标准,这种情况就属于一种借贷法律关系,而非集资入股的行为。
而如果公司向内部员工集资时,是以签订入股协议书的方式建立的,并在事后对集资入股的员工,在工商登记中明确记载了股东身份,或者在股东名册中记载,单位明确员工的股东身份,这个时候就是一种投资入股的行为,员工就要与企业***同承担经营风险,同时也***同享有利润。?
我们在判断公司向内部员工筹集资金时,是通过哪种筹资方式来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我们要认真分析清楚法律关系的性质,才能在维权过程中,正确的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法律关系适用不正确,这会给自身的维权增加了自身的诉累。
公司要求员工投资入股的情况,应该参照一下标准判断员工“投资入股”行为是否是真正的投资:
一.投资行为是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同投资、***担风险的意思表示而实施的。
二.投资者是否已经成为了公司的在册股东,是不是享有相应出资凭证。
三.投资者是否知晓公司的经营过程和发展方向,是否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四.投资者是否享有固定的公司分红、承担公司损失等。
员工在答应公司进行投资行为的时候,应就投资公司行为及时签订合同,向公司索要股东名册和出资凭证,查询公司股东信息,并要求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分红,只有这样才能确认自己是不是公司的投资者,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公司应该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应该打着号召员工投资为名搞非法集资,如果公司没有按照规定与员工达成实际的投资合同关系,该公司将承担返还借款及相应逾期利息等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