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提供关于“公平与正义的资料 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事例三个 个税改革是社会公平的实现而非仇富 个税改革听证会的举行,既是政治民主化的体现,也是社会政治文明的进步,有利于倾听社会各个阶层的声音,吸纳民众的意见,优化公***政策。毕竟中国的个税征收机制起征点太低,即有“劫贫济富”之嫌,客观上也有悖社会公平,使社会两级分化继续扩大。而听证会的举行,调高起征点,一定程度上是“按比例贡献”原则的体现,促使社会税赋朝向社会最不利者有利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但是,北京大学教授林毅夫却提出:“个税改革勿带仇富心理(中国青年报,9月27日)”,说不支持富人赚那么多钱就应该交出来。并说,“把富人的钱征了以后来补贴给穷人,从理论上来讲,可以平衡财富。但是,如此,谁还愿意去赚钱呢?” 这话作为一个著名经济学家讲出来,自然有他思考的角度,也有他自己的道理。但是同样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个税改革是否就是仇富或者劫富济贫?第二,个税改革是否会导致富人再不愿赚钱,进而导致整个社会的无效率?窃以为,林教授的看法是荒唐的,至少,从当前社会的现状来讲,提出这样的看法,根本就是没必要。 首先,当前个税改革或调整,是以税赋政策不公平的前提下进行的。我国的个税制度自80年代初实施以来,800的起征点已经维持了20多年不变,税赋的主要群体是工薪阶层,而即使贫苦大众,由于起征点低,也不得不缴纳一定数量的税。这样的制度,并没有体现出多少个税调节的杠杆作用,也没有体现出多少“比例平等”或者“按比例贡献”的原则,反而是“劫贫济富”,是对社会公平的一种践踏,阻碍着社会、政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贫富差距、基尼系数的不断扩大,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都产生了一定的恶性影响,直接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目前的个税改革,只是对以为不公平政策的调整,是坚持公平原则下的适当的微调,而并非对富人所赚的钱的大量剥夺,这又如何谈的上是仇富呢? 其次,对富人适当的征税难道就一定导致他们不想去赚钱?进而导致整个社会的无效率?作为一名经济学家,关注投入产出比,强调效率无可非议。但是,就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而言,公平较之效率更关键。没有公平根本就谈不上效率,因为不公平必然导致矛盾丛生、暴力冲突甚至革命,也必然损害效率,导致无效率、正负效率相抵,甚至带来“负效应”的增长。所以,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始终把公平的价值理念放在首位。因为“公平是效率的根本保证”,公平正义既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社会发展的最佳状态”。社会公平的实现,不仅不会损害效率,相反,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合力,实现更大的效率和效益。这样的社会,不仅富人会一如既往的靠自己的聪明才智继续打拼,实现个人创业的价值理想。底层的民众,也会看到希望,也会积极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个人致富的愿望。否则,既无利益表达途径,也无利益表达的话语权,只能遭受不公平的剥夺,连生存也维护不了,那这个社会对他们而言又有何意义?以过激的手段维护自己的生存权也就成了可能,这是非常可怕的。 所以,只有把公正作为社会公***政策的伦理目标和首要价值,创造正义的制度环境基础,达到全社会最大程度的正义,社会的发展才能最有效率和效益,才能和谐。任何破坏正义、没有公正的制度势必导致严重的社会冲突、对抗甚至暴力革命,也势必是无效率的,更勿论效益与绩效。而个税改革,无疑是回应了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是顺应当前时代潮流的,不存在什么仇富、降低社会经济发展效率之说。 ###还有宝马撞人案,强化政法机关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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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_view.asp?id=237 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无疑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脊梁 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无法制则无和谐社会。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制作保障。 依法治国是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法宝。实践证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越高,对法治的要求程度就越高。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法治,也就没有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依法治国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而和谐社会的构建又能为依法治国注入新的内容。 构建和谐社会是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法律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完善法律,确保构建和谐社会有法可依,现代社会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工具就是法律制度,没有对法律制度的充分尊重,就没有和谐的社会。要增强全体公民守法的自觉性。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弘扬法治精神,践行法律规范,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检察制度是根据我国宪法而设置的一项重要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制。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有国家性、专门性、广泛性、强制性等特征。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根深蒂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严重存在,尤其在我国改革开放期间,腐败已构成对执政党的政治挑战。而检察制度的根本意义,在于保障人民民主专政任务的实现,维护法制的统一实施和国家统一,惩治腐败和防止国家工作人员权力滥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平衡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检察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环节。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的侦查权来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通过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内部执法活动监督,从而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落实。 执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负有重大使命。维护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稳定,恰恰是检察机关神圣的职责。执法机关通过正确履行检察职能,确保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公平与正义,保持社会稳定。一方面通过打击犯罪来修补已经遭破坏的社会关系,使其恢复平衡,一方面通过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来维护平衡的各种社会关系,促使其和谐。 三、执法机关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全面履行职能 必须树立全新执法理念,服务工作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检察机关应及时调整执法理念,始终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正确执法观的同时,更加自觉地把自身所从事的检察工作放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再认识,再定位,再把握,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必须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使检察权,确保司法公正。当前,我们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力度、质量、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工作机制还不够科学,执行得还不够规范,导致对诉讼活动中的一些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不愿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检察机关要更好地肩负起法律监督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建立公正高效的运行机制,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以规范执法来提高我们的法律监督能力。 必须积极发挥职能,创造一流业绩,树立检察机关形象。一是充分发挥“打击”功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围绕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始终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影响人们安全感、扰乱和破坏经济发展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消除不和谐因素,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不断强化“监督”职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要不断强化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作用,公平合理高效地运用法律规则,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三是积极开展综合治理,不断净化社会风气。检察机关要按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认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特别是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开展特色预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