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个法律问题
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担负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责任。因此,举证责任也叫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第三人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他们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有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行政案件中,被告有举证责任。
法律意义上,举证责任又可称提供证明的责任(英语:Burden of proof)在英美法系中证明辩解(en:Allegation)的责任,即反驳合理推断(例如无罪假定)的责任;在大陆法系中则是指在法院面对事实真象不明的状况,必然有一方面当事人须因此承受事实认定上不利益之责任分配法则。在法律意义之外,提供证明的责任是指在提出新理论或主张的同时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明的责任。
分类
提供证明的责任一般可以分为三大类:
司法责任(或称劝说责任)是法律诉讼中一直由一方(通常是诉讼方)承担的责任。一旦仲裁方(比如陪审团)对这一方承担的劝说责任表示满意,则这一方的法律要求成立。例如,在无罪假定下起诉方承担司法责任证明所有违法行为的真实性并推翻所有的辩护。
提供证据的责任则是一个在审判过程中双方交替承担的责任。一方可以承交证据证明某些合理推断,这样就给其反方制造了提供证据反驳这些推断的责任。
策略责任类似于提供证据的责任,是关于提供充足证据以影响法庭判断的责任。
法律之外
一般而言,声明方具有提供证明的责任,仅仅说“你不能反驳这个观点”是不够的。当某人提出一个大胆的主张,其他人没有责任反驳这一主张,责任在于提出主张的人自己给出证明。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法定期间通常因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而开始,以法律规定的时间而结束,因此法定期间原则上为不变期间,法院不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变更,但法律明文规定的允许变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