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文政法委机关,司法机关发放津贴文件是真的吗?

这个是真的,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司法助理员的岗位津贴标准。具体文件如下:

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司法助理员。

二、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按在岗工作年限确定不同标准:在岗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150元,10年以上的在岗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津贴标准增加10元,最多不超过300元。

三、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调高司法助理员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四、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六、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人薪发〔1992〕17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扩展资料

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二)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三)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

(四)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

(五)了解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司法助理员应遵守的原则和工作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刻苦学习,勇于实践,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坚持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坚持说服教育,做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四、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及时推广,以点带面;

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六、坚持原则,维护法制,刚直不阿,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制度:

一、登记制度:处理纠纷和信访,应进行登记,按规定统计上报;

二、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调解工作会议,学习政治和业务,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三、评比制度:组织调解委员会,定期开展评比活动,树立标兵,表彰先进;

四、回访制度:对调解的纠纷,要有重点地进行回访,听取反映,检查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县(区)司法局(科)汇报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司法助理员的纪律:

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

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五、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司法助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