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义灭亲”为何不受法律待见?

某种意义上,“大义灭亲”是个包含人伦缺陷的词。灭亲之“义”,多数情况下,是无情残忍的,只算一种扭曲的“非义”,而非具有普适性的世间公义。平时我们很少主动去想其间深意,但随着近日最高法一份文件(《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大义灭亲”再次进入公***视野,引起热议。《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意愿,参照法律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也即,亲属“大义灭亲”,嫌疑人或可被轻罚。 其实,这一幕似曾相识。几个月前,河北省高院有过类似规定:“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可酌情减刑”,也曾引起非议。当时就有学者指出,所谓“河北特色”是替当下刑事司法制度“背黑锅”。现在最高法的《意见》印证了这一点。 “大义灭亲”,为何不招人待见?比如,歌手满文军大义灭“妻”,证实妻子吸毒,就曾遭遇舆论一片嘘声。而按说依照当下法律常识, 知道违法犯罪行为而不交代——哪怕是至亲之人涉案——是要以包庇罪论处的。这种哪怕以正义之名的“大义灭亲”,仍让人难以接受。因为它击中的是人性人伦最柔软的地方。如果套用我们涨价时最易想起的“国际惯例”就会发现,此举是与国际通行法则相悖逆的。 这是横向维度上的比较,而从纵向历史维度索引,也会发现中国古人也不提倡大义灭亲。传统儒家文化倒倡导“亲亲相隐”。儒家认为“大义灭亲”有悖人伦扭曲人格,“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才合乎人性。这些柔软的人格空间、道德律令,刚好填塞着刚性无情的法律制度之间的罅隙,让社会得以正常运转。 虽然传统叙事中,“埋儿奉母”、“卧冰求鲤”、“卖身葬父”,包括时下大片《赵氏孤儿》里“舍子救孤”等,都带有偏离现代人伦的浓烈陈腐气息,但不得不承认,“亲亲相隐”算个异数。它合乎现代精神伦理,而无论古今中外,大义灭亲都是让人难以下咽的一杯苦酒。 特别是在人们动辄感叹伦常沦丧、道德势颓的当下,鼓励“大义灭亲”着实灼伤情感,痛入心髓。当然这一倾向进入刑事司法制度不过几十年,时间并不算长,而且当时也有着特定背景。时过境迁,现在理应重新审视司法价值,明确刑事类法律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人伦价值的维护。 可以借鉴世界范围内通行做法,规定“近亲属的作证豁免权”,让容隐制度替代大义灭亲的条款。法律并非万能,亲情伦理、道义传统对于家庭和社会的黏合作用有时远甚于法律条款。 而且,正如研究量刑改革的刑法专家赵廷光所言,“大义灭亲可轻判”也不合法律逻辑。亲属的行为不能说明嫌疑人本身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浅,危险性较小,轻罚存在逻辑混乱。恢复亲亲相隐和鼓励大义灭亲,是两种价值观念的冲突,一种是着眼集体利益,一种强调个人利益。而上述《意见》说明选择前者仍然是当前司法实务界的主流声音。而舆论则希望更注重个人权利诉求的那天早日到来。(李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