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督察发现的问题的督促整改方式有哪些?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修订国家土地督察文书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11〕9号)规定:“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开展土地例行督察、审核督察和专项督察等核心业务工作中,针对发现和督促整改地方土地利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发出的督察文书包括12种三大类:一是向省级人民政府发出的督察文书,主要包括国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通知书、结束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意见书、纠正意见书、例行督察意见书、督察建议书6种。二是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督察文书,主要包括改进工作建议书、重点案件督办函2种。三是相关工作程序性文书,主要包括督察通知书、督察报告征求意见书、移送处理建议书和督察文书送达回证4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