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地区委托刑事案律师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这句话用在潜逃了20多年的“女魔头”劳荣枝身上是最合适不过的。日前,劳荣枝因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一审当庭宣判;主审法官正义凛然,听完双方的最后陈词,当庭落下正义的法槌,宣判嫌犯劳荣枝犯上述多项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时隔20多年,7名枉死的亡魂终于可以安息了,6个破碎的家庭也总算得到一丝安慰。这些年他们吃不好、睡不好,等的就是这一天。
这是一份迟来了20多年的正义,超过20年的盼望,是具有历史意义、值得欢庆的时刻。再次彰显了我国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司法不会忘记任何一个受害人,也不会忘记任何一名穷凶极恶的罪犯。
劳荣枝有权提出上诉,但是,正义不会因为她在镜头面前的装傻卖萌、极力扮演受害人的角色而丢失。根据本案一审披露的关键证据细节显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证据确凿,笔者认为改判的几率很小。
接下来,我们来看本次庭审披露了哪些关键信息……
嫌犯再次狡辩,检察官多方举证还原真相!从1996年起,劳荣枝伙同男友法子英流窜江西、浙江、江苏、安徽等多地实施暴力犯罪,连续犯下四起轰动全国的重大刑事案件,造成7名受害人无辜惨死,甚至连孩子都不肯放过。手段之残忍令人汗颜!
1999年,本案同案犯法子英因事败落网被执行死刑,劳荣枝便开始了长达20年的潜逃生涯,期间隐姓埋名,开始新的生活。
比起那些连生活都成困难的受害人家属来说,她过着的是诗“情画意般”的生活。养宠物,种花草,画画,弹琴,跳舞……;似乎早就把昔日的罪孽抛至九霄云外了……;
直到2019年年底,潜逃了20多年的“女魔头”劳荣枝终于落网,再次掀起网络的关注热潮;
但这时候的劳荣枝,在镜头前竟扮起了柔弱女子形象,不断地喊冤叫屈,试图以受害人的身份出现在大众的视野,博取人们的同情。
然而,如此拙劣的表演,岂能抹掉过去的一些东西?——那就是证据;
本次庭审中,检察官多方举证,还原了案情真相,证实了嫌犯劳荣枝绑架杀人抢劫证据确凿……
01 唯一的“幸存者”举证
劳荣枝、法子英所犯的四起案件中,常州案被害人刘某是唯一的幸存者。据刘某回忆:劳荣枝与法子英配合默契,绑我的过程中几乎没怎么交流!
劳荣枝亲自将刘某绑在背椅上,时隔二十多年,在刘某的肩部,依然清晰可见当年被捆绑留下的疤痕。
我去找他老婆拿钱,如果一个小时以后我没回来,你就把他杀掉,你自己跑……
据刘某陈述,这是劳荣枝离开出租屋时亲口对法子英说的,让法子英把刘某杀掉;但法子英并没有杀害刘某,反而成了今天指证劳荣枝的关键证人。
根据证人陈述,检察官得出结论,法子英、劳荣枝作案配合默契,具有固定的模式。由劳荣利用假的身份物色作案对象,两人***同实施犯罪。
02 劳荣枝具有主观恶性
第四起***同犯罪时,法子英与劳荣枝绑架了受害人殷某,期间,为了逼迫殷某就范,法子英诱骗陆某至出租屋并将其杀害。殷某在恐惧中写下字条,让其家人配合。
这张字条上有一行字“她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更快……”
值得一提的是,这行字的字迹与其它字迹完全不同,起初办案人员怀疑这行这是劳荣枝去殷家时加上去的,但劳荣枝供述时矢口否认。
然而经专业机构鉴定,该送检字条字迹与劳荣枝笔记本及她写的实验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
在证据面前,劳荣枝只得承认那句话是她后来加上去威胁殷某家人的。充分说明劳荣枝在做这起案子时,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
03 杀害陆某是否知情?
起初的审讯中,劳荣枝矢口否认知道杀害陆某一事,表示当时她跟殷某都在卧室里面,对法子英杀害陆某一事,她完全不知情。
经检察官至案发现场勘查,发现该出租屋房间十分狭窄,卧室与厨房之间距离仅3.1米。按照常理,在这个距离范围内杀害一个人,劳荣枝当时即便在卧室里面,也不会完全不知情。
笔者观点:当初法子英杀害陆某,目的就是“杀鸡儆猴”做给殷某看的。假如像劳荣枝所说当时他与殷某都在卧室,法子英就达不到震慑殷某的目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所以,此处不合理,再次证明了劳荣枝在撒谎,当初杀害陆某她完全是知情的!
04 被害人殷某之死
据法子英行刑前供述,在最后一起犯罪中,他于7月23日早上离开出租屋去取赎金,留下劳荣枝独自看管殷某。这是两人事先商量好的,如果法子英12点还没回来,就由劳荣枝杀掉殷某,然后离开出租屋。
这一次法子英去取赎金时事情败露,于当天中午11点30分被民警包围,随后被逮捕归案。被抓的法子英根本没有机会杀害殷某。
可是,殷某最后还是遇害了,7月28日,公安机关根据法子英的供述找到案发出租屋时,在屋内发现了殷某和陆某的尸体。
另外,在法子英此前与律师的会见笔录中,曾询问过本案死了多少人。可见法子英对殷某的死并不知情。
那么,殷某是谁杀的?这起案子的参与只有法子英和劳荣枝,劳荣枝此前在供述中也提到过,如果不是法子英,那就一定是她,因为本案没有“第三人”作案。
经专业鉴定,殷某的死亡时间在7月24日左右,当时法子英已经落网。况且劳荣枝写字条威胁殷某家属,显然具备主观恶性,而且她具备杀死受害人殷某的条件。
检察官因此指出,在案证据表明,嫌犯劳荣枝具备杀死殷某的动机、时间、空间条件……
05 是否被胁迫?
对于劳荣枝曾辩解称受法子英胁迫,检察官指出,劳的辩解逻辑充满矛盾:
一方面她抱怨法子英没有人道,自己跟着法子英饱受折磨;一方面又称法子英很贴心,不但每天接她上下班,还包揽洗衣、做饭等全部家务活;
一方面说法子英会对靠近他的男人施暴;一方面又说法子英逼她坐台;
一方面说法子英为了保护她,作案时都让她先走,所以对那些受害人死亡并不知情。另一方面又说遭到法子英的死亡威胁。
一方面称自己是受害人,希望法子英早日落网;另一方面伙同法子英***同犯罪三年,法落网后不但没有及时投案自首澄清案情,反而潜逃20多年。
一方面说不屑做这些事情,一方面又以与法子英***同犯罪所得为生。
在日常生活中,劳荣枝行动自由,出入各个场所,法子英很难对其形成人身控制。她有无数次逃跑的机会,但她从来没有想过逃跑……
每一次作案,都是劳荣枝物色、诱骗作案对象,给法子英提供资料。她与法子英***同作案三年,配合默契,根本不存在被胁迫的说法。
结语:综合以上几点,劳荣枝犯罪事实证据确凿!
在证据面前,狡辩是无济于事的,如果说狡辩可以脱罪,那这个世界还要法律干嘛?还要正义干嘛?劳荣枝有权力替自己辩解,也有权力提出上诉。但她拿不出确凿证据来,空口狡辩不会改变她抢劫杀人犯罪的事实。
笔者认为,劳的再次上诉,结果不会改变,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会再一次得到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