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

人民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法,作为一种民间活动,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人民性

人民调解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人民调解员由经人民群众选举或接受聘任,并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的人担任;调解的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调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调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的纷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

2、民主性

人民调解通过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化解自己内部的矛盾纠纷,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社会事务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强行调解。人民调解运用说服教育、耐心疏导、民主讨论和协商的方法,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自治性

人民调解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权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或履行义务,更无权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则允许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体现了人民调解的自治性。

4、准司法性

人民调解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司法活动,不是群众自发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解民间纠纷,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人民调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判明是非,明晰权利义务,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

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人民调解的工作任务主要有三项。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预防和调解民间纠纷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首要任务。

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当事人最终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组织要坚持抓早、抓大、抓苗头,努力掌握民间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不断总结完善防激化的有效方法和经验,广泛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专项治理、联防联调等各种形式的防激化活动,增强防激化工作效果。

(2)、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利用调解纠纷的机会,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及周围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结合人民群众所关心的实际问题进行释疑解惑。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同时,调处纠纷的过程,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过程。

(3)、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把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发生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

将社情民意及时反馈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和执行过程中,这既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对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的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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