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上双重征税主要源于税收管辖权之重叠

法律主观:

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是国际法公认的国家基本权利。一、税收管辖权的确立标准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对内是国家政权的体现,对外是国家主权的体现。税收管辖权可以是属人管辖,也可以是属地管辖,还可以是属人属地混合管辖。很多离岸注册地放弃属人管辖原则,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只征收所得来源地税,使其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更大优势。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原则也可分为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人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的原则,这是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属人主义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原则,即对该国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行使征税权力的原则。二、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是怎样的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在地域上,指该国的领土疆域;在人员上,指该国的所有公民和居民,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双重国籍人、无国籍人和法人。三、管辖权确定的依据是什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