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规章是指由有制定权的人民政府
档案行政规章:既包括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同时也包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这些档案行政规章都在一定程度上为执行、解释、说明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以及党和政府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等,提供了便于操作的行为规范。性质;从属于国家的档案法律和行政法规、具有普遍的或特定的适用性、档案行政规章之间的协调一致性。档案行政规章在档案事业建设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相对于档案工作法律来说,其优势在于:A档案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度比法律简便,较易获得通过;B档案行政规章的内容具有专业性;C档案行政规章的规定比档案法律的内容更明确、具体。
档案行政法规仅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各种档案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其含义主要有:第一,档案行政法规必须是国务院制定或由其批准与公布的;第二,档案行政法规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针对档案事业中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的;第三,档案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精神。
档案行政法规类型主要有三种:
1、对档案行政事务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的文件;
2、对某一方面的档案行政工作作出部分规定的文件;
3、对某一项档案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具体规定的文件。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