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下:
1、投保人的权利: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
(3)请求复效;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2、投保人的义务:
(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2)如实告知的义务;
(3)及时通知的义务。
商业险投保包含以下种类:
1、人身保障类型: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综合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惠民保、百万医疗险、中高端医疗险、防癌医疗险)、防癌险等产品;
2、财产保险类型: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从大方向上看分为了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三大类型,时常应用于企业、社团、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家庭理财中的,包括了常见的房屋财产险、车险等;
3、理财保险类型:终身终额寿险、年金开门红、养老年金、教育金养老、分红保险、投连险等。
综上所述,投保人是保单的主人,承担保费的支付,保险人也称为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与保险人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