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股份制企业集体合同制度有哪些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确立公司与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与工会(代表全体员工)应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公司方首席代表为总经理,工会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双方人数对等,并在双方代表中各选1名记录员。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促进公司发展和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同准则。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条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公司为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安全与卫生、生活福利等方面提供尽可能高水准的待遇。
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代表维护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以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为主;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意见,并邀请工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公司职工可以推荐工会主席或其他职工作为董事会候选人,监事会应有职工代表参加。
第五条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依法行使职权,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利益的同时,教育员工认真对待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促进公司正常发展。
第六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七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依法与职工签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公司和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和修改,应听取工会意见。公司和工会应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工会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九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一致,公司可以变更职工现任工作岗位,职工应服从调配。公司和职工均可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工会通报。
第十条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遇特殊情况需裁员时,应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当事人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有责任根据其情况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因紧急任务和特殊情况,经与同级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的规定,更不得影响职工身体健康。
加班工资发放: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职工岗位工资150%计发;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按200%计发;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按300%计发。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公司遵照“按劳分配”、“岗变薪变”和“考工升级”的原则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
第十五条职工年工资额,随公司经济效益递增,公司应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基数。
第十六条公司实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职工的婚假、丧假、探亲假有关工资、福利按国家规定执行。女职工的产假、人流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企业年休假制度待国务院具体规定颁布后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经公司同意参加各类培训、学习、会议等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不影响工资。
第五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九条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订本公司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断改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各工种岗位需要,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提高职工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制止和惩处各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工会支持公司实施各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严格执行政府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搞好女职工“四期”保护,推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
第二十一条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按规定发放清凉饮料(费)。对高温作业人员,公司和工会做好慰问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劳动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三条根据政府社会保险体制改革的精神,公司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公司为进一步提高职工福利待遇,使职工的人身得到保障,为职工集体投保福寿安康人身保险。
第二十五条为健全企业医疗制度,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有效控制医药费用支出。以国家、企业为主,个人负担少量医药费的原则,公司按每月分别给予每人××元药费补贴。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济效益和企业承受能力有责任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职工集体福利和文化卫生设施条件:
建立“职工见义勇为,意外伤残事故保险互助基金会”;
为职工每人订一份报纸;
按规定执行独生子女、生育、哺乳、托儿等优惠政策;
开放职工浴室;
职工生日发放大酒店旋转餐厅观光票2张;
加强职工食堂管理,成立公司“膳管会”,监督食堂搞好饮食卫生和提高饭菜质量;
每年为职工发放洗衣票2张;
公司为职工提供一餐免费工作餐;
建立“职工自学成才奖学金”基金;
建立“职工子女奖学金”基金;
职工每2年体检1次;
提高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待遇,对离退休职工每年发放13个月工资。
第二十七条工会做好每年先进职工和老职工的疗、休养工作。
第七章职工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八条公司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按年度制订职工教育与培训计划,开展各类培训,进行初级、中级、高级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并输送各类专业人员参加专业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九条公司坚持开展各种适应性短期培训,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多层次、多渠道职工教育。
第八章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条公司有权依法制定劳动纪律和奖惩方面的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在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先进职工有权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给予“功臣荣誉奖”。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违反企业各项违章制度,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也可以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开除公职。
第三十三条公司辞退、处分职工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要求重新研究处分。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如果公司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主席担任主任,负责处理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九章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各项规定;
确保工会在公司的合法地位和职工主人翁地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公司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给工会经费;
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努力办好集体福利事业,不断提高和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前,应通过不同形式广泛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采纳工会意见;
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切实强化经营管理,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公司经济效益;
工会代表通过一定程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七条工会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在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促使职工树立爱祖国、爱企业、爱本职岗位的思想,协助行政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思想和业务水平。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做好本职工作,全面完成公司的经营任务;
工会应教育全体职工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司形象,促进公司的改革和发展;
围绕公司的经济建设,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比武、合理化建议,充分激发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努力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帮助指导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个人劳动合同的履行;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发展规则、工资福利等重大事故时,工会代表参加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章合同保障、变更及终止
第三十八条为加强签约双方的合作与联系,公司召开领导班子有关会议,公司工会主席应予出席,必要时扩大到分工会主席参加,就企业重大事宜和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同研究和协商,方可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如有重大原则修改须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都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四十条集体合同期限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在集体合同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公司和工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为确保全面执行本合同,公司和工会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公司党委、行政、工会代表组成,其中行政代表、工会代表根据对等的原则组成。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所列附件,同样有效。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期满前2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一式8份,签约双方各执1份。党委1份,报市劳动局3份、市××局和上级工会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