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伤害 心里安全 的意思

在上海基础教育界,大家都熟悉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上世纪90年代,某著名中学一名成绩优秀的女生,因为上数学课看了课外书被老师发现,数学老师不仅课上对她严加批评,下课还告到班主任那儿,当着办公室那么多老师的面,又是一通批评。可想而知,这名学生受到的打击有多严重。在场的各位老师都不知所措,而有一位历史老师却把这一切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就在下一节历史课上,他知道这位女同学伤透了心,就有意识请她回答问题,这次回答说实在的并不圆满,也没有反应她的真实水平,但老师还是满意的鼓励了她,并且让她到黑板上写下答案,其实历史课并不需要到黑板上去演算的,但老师知道这位女生能写得一手漂亮的字,于是有意识去让她在同学们面前充分展示。该同学也明白了老师的良苦用心,含着泪写完了答案并暗暗下着决心,一定要好好学习将来成为有用的人。正是这堂普通的历史课,影响了这位同学的一生,后来她考上了大学,成为行业中优秀的人才。

我本人也曾遇到过类似的事。1978年我正上高二,高一下学期,高二上学期,正面临着分文理科,但学文科还是学理科,心里还真的没数。那时,高中还是两年制,我们还没有明白过来高中是怎么回事,就要我们选择什么文理科。正是这个节骨眼上,发生了一件影响我们一生的事。一天,物理作业本发下来,我们有几个同学都没有批改,也不知道是何原因,但凭我们对这位物理老师的了解和直感,他不喜欢我们,或者认为我们学物理没有出息,一气之下,我们便跑到文科班班主任那儿,一致要求读文科。庆幸的是,我们几个当年都考上了本科。

老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着他们的一言一行在年轻的学子心中有种特殊的分量,可能一个不经意的言行,就能影响和决定着学生的一生,这种影响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教书育人,对学生负责,这是我们当老师的永远的天职,不可随意,更不可懈怠!

这是笔者曾在网络上发表的一篇短文《教师的言行影响和决定着学生的一生》,没想到反响非常强烈,不少网友纷纷跟帖,发表评论。这就更加促使我深入思考“教育伤害”的问题。教育伤害:一个挥之不去的沉痛话题!

教育伤害,顾名思义,就是在实施教育过程中,受教育者因为不同的原因所造成的身心损伤。接触了大量案例之后,笔者试图将教育伤害做出分类,大致有如下几种类型。

一、人为伤害,教育者的言行对受教育者造成的伤害。

人为伤害又分为语言和行为两大类。

教育者的语言失当造成受教育者的伤害,这样的案例特别多,我们少数师德修养较差的教师,言语不文明,有意无意刺激和伤害着学生,有的甚至影响着学生的一生,如“笨猪”、“没出息”、“有爹娘养没爹娘教”、“将来只能做坐台小姐”,这些不堪入 耳的秽语甚至比这更不堪的言语,竟然出自我们教师之口,竟然出现在神圣的课堂上。教育主管部门曾经出台了一系列师德规范,包括教师禁语多少条之类,应该说这还远远不够,看来师德建设将是一个永恒的课题。

教育者行动过激、过失甚至违法犯罪,造成受教育者的伤害。教育者的行为过激、过失,可能还属于一种无意施加,如打耳光、打屁股,体育课上老师踢学生一脚,有时造成的伤害属轻微的,有时 却造成终身残疾,甚至造成死亡。学校老师打耳光,把学生打得穿孔的事例并不罕见。甘肃古城某小学教师马某在检查学生作业时,因学生马某作业没完成,马老师便对这位马学生胸部和背部各打一拳,该生当即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系外伤性心肌进血休克致死,该老师也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人为伤害,还可以分为过失和有意施加甚至有意犯罪两种。言行过失或失当造成受教育者不同程度的伤害,其情节或轻或重,后果也有轻有重,1998年山东德州就发生过“两脚踢出一条命”的事例,教师方法简单粗暴,学生顶撞老师,老师一气之下踢了他两脚,该生回家后,喝下农药自杀身亡。更有甚者,有些伤害是教育者有意施加甚至违法犯罪。湖北仙桃发生过小学老师逼迫学生吃牛屎,极大摧残了学生身心健康。1998年, 乐清市某小学还发生了某女教师为教育常说粗话的调皮学生,竟责令他们当众脱裤,造成不良影响。一些道德败坏的教师,将罪恶的魔爪伸向单纯无知的女学生,畏亵强奸女生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有的甚 至残害杀害年幼的学生。

人为伤害造成的后果也不尽相同,有的只是轻微的皮肉之苦,如踢屁股、打嘴巴之类;有的却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造成离家出走人格分离甚至自杀身亡;更有甚者造成身心的双重摧残,如有的教师长期奸污霸占女学生,造成身心严重摧残,最终被绳之以法。从人为伤害造成后果的时效性看,有的只是暂时的显性的,有的 却是终生的难以挽回的伤害。

人为伤害中,还有一种极特殊现象,即学生之间的互相伤害,这类事故发生率也非常高,如小学生用笔互相扎伤眼睛,中学生之间打架斗殴造成伤害,这里有学生个人原因,也有教师管理责任。

二、制度伤害,由于多重原因,我们的教育制度政策,也会对受教育者造成各种各样的伤害,譬如,高考制度、升学制度、毕业政策等等。

案例一,安徽六安地区流传着这样一个笑话,考生朱某某,是个农村孩子,一心想上大学,却屡考不中,每年都差那么一点点,总让人满怀希望,结果又总让人大失所望,连续考了八年,也就是说他上了八届高三,结果当地人送他一个绰号叫“朱八届”(猪八戒谐音),幸运的是他最终考上了一所普通大学本科。我们的高考制度就是如此,选拔性极强,不能够让所有有志青年圆大学梦。还有更多高考落榜者,名落孙山,成为他们人生中永远的阴影。

案例二,是我亲身经历的一件事,一天我在校园巡视,遇见一位已毕业多年的学生,难得他还有空回母校看看,他连声称赞学校变化很大,也变美观了。其实我很早就了解他,多年前我们 听说他头脑受刺激,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他的得病可能有多方面原因,但他的一席话都让我深思,“我永远也不会忘记我们高中毕业证书上多出了一行字,‘经补考合格准予毕业’。其实,我当时成绩非常优秀,一直是班上前几名,但因为考试的时候生病无法参加毕业 会考,只好通过补考才拿到毕业证书。”我们不能说他得病就是因为这多出的一行字,但至少这一行字和这行字所带给他痛苦经历对他的影响很深。可是,我们会考制度又绕不过去,象他这样成绩优良的学生,如果有学分制,那会怎么样?

如今遍布城乡的就学政策,有的已经得到较好的解决,如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基本上做到了与本地学生同等对待。普高和职高二元分离,农民工子女不能在父母务工城市读普高,对农民 工子女有形无形的歧视,招聘过程中唯学历唯文凭现象等等,这些政策无疑对青少年学生都会造成一定的伤害。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很多问题会逐步得到改善,但由于国情的特殊性,这将是一个漫长的痛苦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因此还会有为数不少的受教育者将受到各种各样的伤害。

三、在教育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也会对受教育者造成伤害。目前来看,这类伤害的比例最大,受伤害的人数也最多。

第一,校内设施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对学生人身安全直接带来威胁。由于建筑质量不过关,设计不合理,造成校舍垮塌、楼梯踩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颇大。四川某学校组织学生晚自习,因楼道狭窄,没有路灯,晚自习下课后,造成拥堵踩踏,致多人伤亡。体育活动设施不完善,造成学生损伤,如水泥足球场篮球场,造成学生摔伤甚至骨折等。

第二,在校外组织活动,因活动方案不完善,组织不严密,造成学生伤害甚至群死群伤,此类事故也时有发生。浙江缙云某小学四年级五个班的学生,在校长吕某和10教师带领下,到距离学校十余里的水库春游。抵达目的地后,校长和三名教师察看了游玩地点,即与个体船主商定,由渡船运送学生抵达对岸。其中三个班级学生在无人指挥的情况下争相登船,船尚未启动,即倾斜进水沉没,造成128名学生落水,43名学生溺水身亡。

第三,校内校外,因食品卫生中毒而造成群体伤害。目前,不少学校自办食堂,而这些食堂大都承包给个人经营和管理,由于食品卫生存在问题或管理出现疏漏,极易造成公***卫生事件,造成学生集体食物中毒,轻者呕吐腹泻,重者住院治疗甚至死亡。

学生伤害,还有两种情况,我们认为这不属于教育伤害。第一,学生在校内外参加活动,自身原因造成意外伤害,如参加体育锻炼造成正常运动损害,抽筋、骨折等。第二,学生在校外自由活动或参加社会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如交通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尽管这类伤害是造成青少年死伤的重大杀手之一,但与教育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在分析了教育伤害的大致类型之后,我们还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减少和避免教育伤害的对策。作为教育主管部门特别是学校,我们应该重视和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完善防止教育伤害的法律法规,树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观念,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身心安全。目前有关的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备,《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7年颁布) 、国家教育部等部门建立了《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制度》(1996年)、《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2008年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联合签发了,《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这些法律法规及措施,有效保障了受教育者人身安全。

二、加强师德教育,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自觉性,尊重和爱护每一个学生,同时加大对违反师德言行的处罚力度,对造成青少年身心伤害的违法言行给予从重从快严惩。

三、广大教育工作者要更新观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的人格,关爱学生的身心健康,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健康第一,安全第一。

四、加强教育安全管理,完善安全责任制,加大教育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性,健全校内外各类活动组织的安全预案。加强青少年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和避险能力。

教育最大的特点就是爱,关爱、爱护学生,为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构筑一道安全屏障,这是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