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临期食品的规定

法律分析:销售临期食品时,按照规定需要告知顾客并单独出售。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保质期临界的标准如下:

1、标注保质期1年或更长的食品,临界期为到期前45天;

2、标注保质期6个月不足1年的食品,临界期为到期前20天;

3、标注保质期90天到不足半年的食品,临界期为到期前15天;

4、标注保质期30天到不足90天的食品,临界期为到期前10天;

5、标注保质期16天到不足30天的食品,临界期为到期前5天;

6、标注保质期少于15天的食品,临界期为到期前1至4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 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