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告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内容:什么是强制报告;谁报告;哪些情形需要报告;不履行报告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案件发现难问题直接影响对犯罪的惩处。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举报报告有相应规定,但是没有刚性的保障性的制度落实,所以实践中责任落实不理想。地方实践探索证明,强制报告制度及时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人,是一个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呼吁能够尽快地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干预机制。在这些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强制报告制度的建设,并于去年联合九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