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送的短信不打开是不是视为未送达

法院发送的短信不打开同样视为送达。

在法院体系中,短信送达是“电子方式送达”的一种,电子方式送达的,以电子数据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而在此之前,法院以短信方式送达一般也是经过了你的同意的(一般表现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同意电子送达并签字),只要短信发到你手机,就视为送达,至于你是否查看,在所不问。

比如青岛崂山法院的文件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在案涉借款合同中对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本院依此通过短信方式将案件诉讼副本材料及开庭传票推送至被告实名验证的手机(与支付宝绑定),属于有效送达。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