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关系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工程挂靠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有: 一、 民事责任 方面: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 承包合同 ,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同 诉讼 人,起诉或应诉。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 挂靠协议 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 过错责任 ; 3、根据《 建筑法 》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 工程承包合同 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行政责任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刑事责任方面:因挂靠引起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等 罪名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五条 施工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